项目介绍
被救的这条鱼一定是在乎的

有这么一个故事,是关于一个心地赤诚的小男孩,和一群被暴风雨搁浅的鱼。男孩做着路人看来徒劳的工作——将搁浅的鱼一只只扔回海里。
不管自己的力量多么微小,男孩始终相信:被救的这条鱼,一定是在乎的。
200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小动物保护工作的杜帆所救助的流浪狗数量其实很有限。对整个社会来说,这善行微不足道,但落到每一只狗身上,这就是它们的全部世界。
被送到救助站的狗,大都有一段沉重的往事。杜帆说自己能做的,就是给这些流离失所、又伤痕累累的狗一个暂时的庇护所,尽管这里的生活并不优越,但至少能让它们保有一点生存的尊严。

艰难运营的武汉流浪宠物救助站
2006年,杜帆成立了武汉流浪宠物救助站,并在2013年正式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了武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自协会(救助站)成立至今,先后救助流浪动物达6000余只,至目前为止,已有3000多只被领养,滞留基地的流浪动物约300多只。但协会的救助力度相对于这座千万人口的城市来说是九牛一毛,救助的速度远远跟不上被遗弃。
目前协会有会员300多人,协会的“固定收入”就是这些会员的会费。协会还有一个网店,来卖一些宠物用品,补贴“家用”。要知道,协会基地里这300多只流浪狗一个月就会消耗3万元,这对于杜帆来说压力不小。
“我时常感到自己的努力是杯水车薪,因为我们救治的速度永远赶不上狗被遗弃的速度。”杜帆说。

每天都不断有流浪狗在产生,但志愿者们的精力和救助站的容纳力都有限,所以杜帆的原则是,只救助那些病得很重,需要急救的狗,但也因此遭来许多误解。
经常会有人打来电话,说自己家的狗不想养了,想送到救助站来,杜帆都会解释这条救助原则,许多人听到之后大为不屑:“那你们叫什么救助站啊?骗子!”更有甚者,直接来一句:“那我把我家狗打残了扔到街上,你们总该救了吧?”
类似这样的人太多了,多到他已经疲于再去置气。所以他只是平静地说一句:“你如果觉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你就这样做吧。”

从2006年建立救助站到如今,狗已经占领了杜帆生活的全部空间,除了站里的300多只狗外,他住的屋子和开的车里也满是狗。即使这样,还是有更多更多的狗,他救不了。
给小动物一个温暖的冬天
又到了冬天,杜帆最怕的也是冬天。因为这时是救助狗狗的旺季,却是费用支持最少的季节。基地里的狗狗需要过冬衣物、食物,被遗弃路边的狗狗愈发多了,而且生病的几率也很高,平时天气暖和时,捐款,来看狗狗的人很多,协会支撑运行下去问题不大。可如今被遗弃的狗狗越来越多,300只已经是基地的极限了,因此最近杜帆很是头疼。

尽管如此,杜帆还是为了基地的狗狗们过个好冬天,弄来了很多小衣服。他还和会员们“张灯结彩”一番,用气球、圣诞树装扮了狗舍。“这样看着舒服一点,希望狗狗们能够感觉到这一点心意吧。”杜帆说。

小动物的“领养日”
同时,杜帆还积极张罗着他的“领养日”活动,将协会里那些被救助的狗狗选出一些脾气好的,放到笼子里,带到领养现场。有意领养狗的市民只需要填写一张协议书,提供工作证明,保证同意绝育,就可以领走自己喜欢的狗。
作为一家民政局认可的民间公益组织,救助站的影响力还远远不够,急需要我们来传播。

“救不完的猫和狗”这是杜帆在空间写下的心情。随着需要救助的宠物越来越多,场地、人员、资金,都是问题。因为没有政府的扶持,救助站一直靠民间捐款和义卖维持。不过当下,杜帆最希望基地里的这些小动物们能度过这个冬天。
我们是谁:
我是武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杜帆,我们的故事经腾讯大楚网《楚镜》栏目报道,与腾讯公益联合希望为小动物筹集过冬资金。
项目预算:
300多只猫狗一个月的狗粮100斤/天,1万元/月,3个月,3万元
医药费:每个月大概有10只伤残病重的小动物需要治疗,3万元
日常运营费用,每个月1万元(包含救助基地和临时安置点的房租,水电费和3个工作人员的补贴)3万元。
合计9万元
声明: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将征求发起方同意的情况下,剩余善款将用于中国扶贫基金会人人公益项目其他需要帮助的人使用,并将公示善款变更说明。
捐赠票据开具
中国扶贫基金会将会为捐赠满100元的网友开具捐赠票据,索取票据请回复邮件ngwhezuo@fupin.org.cn(交易单号、姓名、地址、邮编及捐助金额,备注:乐捐XX项目(您所捐赠的项目名称)并附上“个人中心”中“我的捐款”记录的截图),在收到捐赠网友提出的开具发票申请邮件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票据,如有疑问请致电010-82611783。
执行计划
关于我们
武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成立于2013年7月1号,基地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胜强村,是武汉市目前唯一一家在市民政局备案取得合法身份的纯公益性质的流浪宠物救助保护青年自发组成的组织。自救助站成立至今,先后救助流浪动物达10000余只。至目前为止,滞留基地的流浪动物约600多只。协会秉承保护动物、维护动物的生存权利不受侵害及虐待的权利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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