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朱婕)“城市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将给予优先安排。”这是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1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的内容之一。该《通知》的发出标志着今后我省孤儿将得到社会各方面全方位的“照顾”。
我省现有孤儿1.1万人
6月1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据初步统计,我省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1.1万人,他们绝大多数散居社会,这些孩子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处于生存、发展的困难境地。据了解,儿童福利保障的主要对象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社会上的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散居孤儿纳入低保“五保”
根据《通知》要求,民政部门作为孤儿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孤儿的基本情况,及时登记造册,落实好对孤儿的各项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城乡散居孤儿要分别纳入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范围。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集中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内抚养,也可以开展家庭寄养,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主动协商财政部门制定。
保护性救助流浪乞讨孤儿
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成年后,凡不具备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的,可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对流浪乞讨孤儿要进行保护性救助。另外,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城乡散居孤儿分别参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医疗费用按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城乡医疗救助规定予以救助。
就医实行“两免一减”
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各市州依托所在地救助管理站建立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到2010年,全省14个市州都要建一所床位数达100张以上的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部门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为孤儿提供医疗服务,应把孤儿的就医纳入公立医疗机构济困病床管理范围,实行“两免一减”(免除挂号费、床位费,减免医疗费用)的统一政策。
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
教育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实行“两免一补”(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助学金”等现有的资助政策体系,保证其不因贫困而失学。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在校孤儿列入订单培养范围,并在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高等学校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之一,统筹安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指导有就业愿望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和被征地孤儿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经济房优先安排
农牧(业)部门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孤儿所在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农村孤儿视同本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建设(房产)部门应妥善安排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成年孤儿的住房问题。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其中的残疾人员,可优先申请实物配租住房和优先购、租经济适用住房。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孤儿权益保护工作,把孤儿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春蕾计划”、“希望工程”、“安康计划”的总体计划。积极倡导和广泛组织青少年、妇女开展“农村孤儿一对一助养”和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为孤儿提供有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