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第2856(XXVI)号决议宣布)
要求各方以国家和国际行动保证这个宣言为共同基础和准则来保障这些权利:
一、智力迟钝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其他的人相同。
二、智力迟钝的人有权享有适当的医药照顾和物理治疗,并受到可以发展其能力和最大潜能的教育、训练、康复及指导。
三、智力迟钝的人有权享有经济的安全和适当的生活水平,并有权充分发挥其能力,进行生产工作或从事任何其他有意义的职业。
四、智力迟钝的人可能时应与其亲属或养父母同住,并参加各种社区生活。同住的家庭准予领受协助。如须由机关照顾时,应尽可能在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其他情况下供给这种照顾。
五、智力迟钝的人必要时有权获得合格监护人,以保护其个人福利和利益。
六、智力迟钝的人不得遭受剥削、虐待和侮辱。如因犯罪而被起诉时,应充分顾及其在智力上所能负责的程度,按照适当法律程序处理。
七、智力迟钝的人因有严重残缺而不能明确行使各项权利或必须将其一部或全部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时,用以限制或剥夺权利的程序务须含有适当的法律保障,以免发生任何流弊。这种程序必须以合格专家对智力迟钝者有具社会能力的评价为根据,并应定期加以检查,还可向高级当局诉请复核。お